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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与受聘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专职干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用,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第三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专职干部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依法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试行办法》(津人[2002]1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
聘 用 合 同 书

  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

  合同编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        职务:
  地址: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年月:   学历:
  何时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的管理办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3年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岗位及职责要求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所具备的工作能力,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作(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作报酬

  一、甲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按月支付乙方工作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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