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与受聘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专职干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用,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第三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专职干部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依法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试行办法》(津人[2002]1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
聘 用 合 同 书
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
合同编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 职务:
地址: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年月: 学历:
何时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的管理办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3年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岗位及职责要求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所具备的工作能力,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作(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作报酬
一、甲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按月支付乙方工作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