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军队转业干部中招聘的专职干部,其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四)从初次参加工作的大专以上毕业生中招聘的专职干部,见习期(初期)工资及见习期满后的定级工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专职干部由副主任选聘为主任或由主任改聘为副主任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参照事业单位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重新确定。
(六)专职干部工资待遇的增长,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职干部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有关规定及标准执行。专职干部受聘期间的工作年限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九条 专职干部享受事业单位的福利及住房公积金待遇。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续签和解除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不再续签的;
(二)双方约定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三)所在居委会撤销的;
(四)专职干部退休、退职的;
(五)专职干部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单位提出不再续订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专职干部。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经法定程序再次当选为居委会专职干部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续签手续应在公布选举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办理。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 专职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一)首次聘用的专职干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居委会选举中落选的;
(三)专职干部年度考核不合格,由所在居委会按照法定程序,罢免其居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职务的;
(四)专职干部严重违反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