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聘对象范围及考试考核办法。
第九条 报考专职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办事公道,具有热心为居民群众服务的精神,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应有的职业水平;
(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原则上应长期居住在应聘居委会所在行政区域内;
(六)招聘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居委会应优先聘用少数民族应聘人员。
第十条 招聘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参照《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津人[2006]25号)执行。
第三章 聘用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公布聘用结果之日起十日内与所聘专职干部签订《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专职干部聘期应与居委会每届任期年限相一致。
第十三条 首次聘用的专职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四条 拟被招聘的专职干部与其他用人单位仍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应与其他用人单位办理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后,方可聘用。专职干部档案、人事关系在区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由聘用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专职干部的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居委会工作特点进行。
第四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专职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专职干部的工资标准为:
(一)居委会主任,参照执行八级(副科)管理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副主任参照执行九级(科员)管理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
(二)从有工作经历人员中招聘的专职干部(不含军队转业干部),岗位工资按其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根据其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