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09〕58号)
各区政府、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市级行政机关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居委会建设,规范居委会事业编制干部管理,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与市人力社保局公务员管理处联系。
市人力社保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居委会建设,规范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以下简称专职干部)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干部是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且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使用事业编制的居委会主任、副主任。
第三条 对专职干部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区政府人事部门是专职干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是专职干部的聘用单位,负责专职干部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招聘
第五条 招聘专职干部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第六条 专职干部招聘工作由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所辖居委会缺员情况向区政府人事部门申报用人需求,经编制部门审核编制、区政府人事部门编制招聘计划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聘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人部门的编制数、缺编数,拟招聘人员数;
(二)所需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