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地方税务局营业性棋牌室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九地税发〔2009〕167号 2009年12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营业性棋牌室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为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九江市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营业性棋牌室的单位和个人(含查账征收单位,兼营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地税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分局(所)。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四条 营业性棋牌室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主管地税机关按照
《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并纳入征管业务系统进行管理。
第五条 对未办理工商登记但实际营业的棋牌室,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征管业务系统中赋予管理码,纳入日常征管,但不发给税务登记证照,也不得发售发票。
第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营业性棋牌室的巡查巡管,防止漏征漏管,切实加强源泉控管。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从事营业性棋牌室的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第八条 对财务核算健全从事营业性棋牌室的纳税人,可实行查账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