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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五)在发电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六)在已建、在建架空电力线路(地下、水下电缆)保护区内修建筑物、构筑物;

  (七)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申报相关规定

  (一)市(州)经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同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含地下、水下电缆、铁塔、杆)、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

  (二)对于横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不同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含地下、水下电缆、铁塔、杆)、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事项和重大、复杂的施工作业审批事项,报省经委协调,可直接审批,也可指定下级经委审批。

  (三)在发电设施保护区进行施工作业的,由所属市(州)经委审批。

  (四)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施工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报当地经委备案。

  (五)电力设施产权企业内部的施工作业不在审批范围。

  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级别和要求,向具有该线路保护区作业审批权的相关经委提交《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方案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施工作业时间、施工作业范围、施工作业程序以及施工作业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等内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及施工作业的批准文件;

  (二)施工单位或个人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或个人向该线路、变电站的产权所属单位提出的作业报告;

  (四)施工单位或个人与该线路、变电站产权所属单位签订的作业安全协议。

  五、审核批准程序及要求

  施工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关经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事项不属于审批范围的,相关经委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不予受理。

  相关经委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查,并视情况赴现场进行勘查。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对审查同意施工作业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或申请人发放本级《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通知书》或《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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