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五)在发电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六)在已建、在建架空电力线路(地下、水下电缆)保护区内修建筑物、构筑物;
(七)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申报相关规定
(一)市(州)经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同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含地下、水下电缆、铁塔、杆)、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
(二)对于横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不同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含地下、水下电缆、铁塔、杆)、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事项和重大、复杂的施工作业审批事项,报省经委协调,可直接审批,也可指定下级经委审批。
(三)在发电设施保护区进行施工作业的,由所属市(州)经委审批。
(四)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施工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报当地经委备案。
(五)电力设施产权企业内部的施工作业不在审批范围。
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级别和要求,向具有该线路保护区作业审批权的相关经委提交《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方案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施工作业时间、施工作业范围、施工作业程序以及施工作业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等内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及施工作业的批准文件;
(二)施工单位或个人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或个人向该线路、变电站的产权所属单位提出的作业报告;
(四)施工单位或个人与该线路、变电站产权所属单位签订的作业安全协议。
五、审核批准程序及要求
施工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关经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事项不属于审批范围的,相关经委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不予受理。
相关经委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查,并视情况赴现场进行勘查。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对审查同意施工作业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或申请人发放本级《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通知书》或《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