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经电力〔2009〕422号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各市(州)经委,省地方电力局,省电力公司、省水电投资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近几年特别是我省灾后重建以来,大量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工,推动了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同时造成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电网运行安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国能局电力〔2009〕13号)精神,规范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工作,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维护公共用电安全,营造良好的供用电环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审批工作
各级经委要依照《
行政许可法》、《
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切实履行好电力行政执法职责,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工作。
省经委负责指导协调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经委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行政审批工作。各市(州)可参照绵阳市、泸州市经委和乐山市政府的做法,争取将该项审批事项纳入本级政府政务中心行政许可审批范围,实行规范管理。
二、申请范围及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以下施工作业,均应向相关市(州)经委提出施工作业的书面申请: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种植高杆植物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任何部分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