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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行为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范围:
  (一)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给予行政赔偿的案件;
  (二)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给予行政赔偿的案件;
  (三)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并被有权机关确认为行政执法错案的案件;
  (四)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发现并被有权机关确认为行政执法错案的案件;
  (五)自行确认为违法而撤销、变更、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给予行政赔偿的案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错案。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划分与承担:
  (一)承办人直接作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应当经过审核、审批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与承担;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3、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4、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5、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6、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7、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8、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9、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10、承办人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承办人应当执行该决定、命令,执行后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由上级承担相应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责任;但承办人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承办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经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决策人、持赞同意见的人和不发表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
  (四)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五)领导指令、干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除按前款规定划分与承担责任外,委托机关的行政首长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方式:
  (一)诫勉教育或者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暂扣或者撤销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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