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承担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机关党委
1、负责委机关党的建设工作。
2、负责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政治理论学习。
3、做好委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
4、负责委机关工会、妇委会等工作。
5、承担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纪委、监察室
1、监督检查工交系统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情况;监督检查经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经委任命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议、命令的情况。
2、检查工交系统企业领导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并按党纪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调查与审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纪的问题与案件,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协助经委党委和行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4、受理工交系统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揭发、检举、控告;受理系统党员和监察对象对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依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保障党员权利,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5、指导工交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6、承担工交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工交系统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做好厂务公开工作。
7、牵头指导廉政文化进企业工作。
8、监督指导企业实施效能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
9、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10、承担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
按照市政府依法行政实施方案和市政府法制办对各行政执法主体的考核要求,加大依法行政在整个机关年度目标考核的比重。并且逐步与年终公务员的考核考评相结合,积极探索公众参与行政执法评议,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使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结果作为行政机关人员职务晋升和年终奖励的依据。
八、附则
本方案依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乡镇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的通知》(杭编[2005]299号)进行修订。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国家利益,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行政执法错案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行为违法并被有权机关依法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案件。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的同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危害后果的发生。
第三条 本委法制工作机构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的工作机构。
各责任追究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在权限范围内进行责任追究。人事、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责任追究机构做好责任追究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