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中小企业处(乡镇企业处)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贯彻落实,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2、指导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研究提出有关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
3、指导、规范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服务体系,并对运作情况进行监管。
4、指导、协调区、县(市)国内重大经贸洽谈和区域经济合作工作,协调区、县(市)工业经济发展环境、生产布局、产业组织、结构优化等工作。
5、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发展乡镇企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贯彻实施,依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
6、负责乡镇企业的计划、统计、财务、审计和经济运行信息等工作。
7、负责乡镇企业有关重要报批、评定、确认事项的审核工作。
8、负责扶贫等工作。
9、指导和联系相关协会、研究会等社会中介组织。
10、承担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机械处(汽车工业处)
1、贯彻国家、省发展机械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促进本市机械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实施情况。负责推进本行业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
2、负责行业内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核会签工作, 参与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3、负责行业内企业重点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新产品开发项目立项的初审工作。参与本行业技术中心、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的创建、认定(推荐)工作。
4、负责制订本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政策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5、负责行业统计工作,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技术指标和市场信息。
6、研究机械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7、负责制订全市汽车工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汽车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8、参与全市汽车、改装车、摩托车、农用车企业和产品目录(公告)管理。
9、负责船舶修造业行业管理、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
10、负责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11、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相应储存;监督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
12、参与行业内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13、指导和联系机械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中介组织。
14、承担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建材冶金处
1、贯彻国家、省发展建材、冶金(含有色金属)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促进本市建材、冶金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实施情况。负责推进本行业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
2、负责行业内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核会签工作, 参与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协调。研究提出建材、冶金行业利用“三废”项目,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3、负责行业内企业重点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新产品开发项目立项的初审工作。参与本行业技术中心、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的创建、认定(推荐)工作。
4、负责制订本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政策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5、负责行业统计工作,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技术指标和市场信息。
6、研究建材、冶金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7、指导新型墙体材料改革、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8、参与行业内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9、指导和联系建材、冶金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中介组织。
10、承担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轻工处
1、贯彻国家、省发展轻工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促进本市轻工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实施情况。负责推进本行业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
2、负责行业内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核会签工作, 参与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