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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节能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节能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定的通知
(杭经法规〔2009〕4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我们制定了《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节能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节能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节能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定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制定。
  一、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二)法律责任:针对情节严重行为,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三)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定
  1.违法情节:经限期治理没有达到治理要求;
  裁量幅度: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
  2.违法情节: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
  裁量幅度: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从事为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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