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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委关于做好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监管工作移交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建委关于做好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监管工作移交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职责,决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原由市建管处负责的对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监管职能划归市安质总站,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市建管处移交市安质总站的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监管工作内容包括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建市发〔2006〕345号)以及有关规范、标准和文件中涉及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要求。

  二、市安质总站应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监管程序和工作规范,加强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认真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的有机整合。

  三、宁波市区(指海曙、江东、江北及高新区)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工作由市安质总站牵头负责。市安质总站应结合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把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调动企业创优积极性作为目标,加强与建筑业其他管理部门的联动,重新制定市区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管理办法,组织对市区标化工地的评选。同时,按规定做好辖区内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优计划统计、报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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