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动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竞争力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整合资源,创造条件晋升资质等级,对资质晋升企业,由同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奖励政策。鼓励企业加快发展步伐,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规定,享受 “支持引进服务机构和大型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市外特、一级建筑业企业,对落户企业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8〕139号)规定,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打造精品工程。对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省级优质工程最高奖、宁波市“甬江杯”优质工程奖、独立设计创国家级优秀设计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由同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奖励政策。
(三)调整建筑业产业结构。鼓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向交通、电力、水利、铁路等国家重点投资方向和专业领域拓展,对新获得上述行业资质的企业,由同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奖励政策。
(四)加快企业科技创新步伐。制定符合建筑业特点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标准,新建市级及以上工程技术中心、新获得省级及以上工法的建筑业企业,由同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奖励政策。建筑业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可享受工业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创新建筑业务工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服务与管理工作机制,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统筹及使用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77号)文件精神,各级政府要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展建筑业务工人员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在职业教育经费中列支。建筑业企业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三、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拓展市场
(一)建立拓展市场激励机制。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接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回注册地缴纳且较上年度有增长的,由同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8〕139号)规定,将增长部分的50%补贴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