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批工作的电脑联网情况;
(三)审批决定的合法性;
(四)审批后的跟踪管理情况;
(五)其他履行审批工作职责的情况。
第九条 市环保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越权审批的,予以撤销;
(二)对突破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审批决定,及违反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产业政策或环境规划要求的审批决定,予以撤销;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应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
对上述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市环保部门可建议行政监察部门或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越权审批或者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区环保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市环保部门也可以依法直接责令其停止建设。
第十一条 (此条废止)注4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
注1 此条原文为:第三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管理:
(一)由市计划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市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
(二)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三)以下重污染项目:
1.电镀、电氧化或着色类金属表面处理、印刷线路板、造纸、印染、制革、酿造、化工、冶炼、炼油、染料、玻璃制造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项目和设施;
2.排放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
3.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和设施。
(四)选址位于以下重点保护区域的项目:
1.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流域水源保护区(地表径流直接进入深圳水库和东深供水渠深圳段的流域范围)内的项目,西丽水库水源保护区、铁岗水库-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龙口水库水源保护区、松子坑水库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建设、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和旅游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