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建委关于延长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甬备案证明有效期限的通知

宁波市建委关于延长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甬备案证明有效期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我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外地勘察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43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外地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44号)规定,《宁波市外勘察企业进甬备案证明》和《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有效期为2009年12月31日。鉴于目前各类设计资质证书正在换证等实际情况,为提高办事效率,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经研究决定将《备案证明》的有效期延长至2010年3月31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所辖区内持有《备案证明》的外地勘察和设计企业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在海曙、江东、江北和高新园区办理备案初审的,持原《备案证明》直接到所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二、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第七条“过渡期有关规定”的要求,各类旧版资质证书将于2010年4月1日全部作废(旧版资质证书为竖版,6位数字编号;新版资质证书为横版,编号A开头,后有9位数字)。因此,2010年3月31日后,外地设计企业需持建设部核发的新版资质证书重新申请《备案证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有取得建设部核发的新版资质证书的,将不予办理新的《备案证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