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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银发[2009]219号)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各项业务的开展,我分行决定在上海开展境外机构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试点工作。境外机构因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需要,可申请在上海市的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我分行制定了《上海市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分行联系。联系人:苏铭;联系电话:58845543;传真:58845769。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机构在上海市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合法成立的机构;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是上海市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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