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166号)第
十九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和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7号公告附件二《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中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上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四、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
(一)应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除总局和省局审批以外的投资建设项目;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由各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下列重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
1.合成化工;
2.造纸;
3.电镀(含电镀工序和车间);
4.印染;
5.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
6、化纤、橡胶制品、橡胶再生、沥青生产;
7.不锈钢熔炼和酸洗;
8.制革;
9.修造船、废船拆解;
10.化学品码头及储罐区;
11.集中污水处理、集中垃圾处置工程;
12. 电子废物的拆解、利用、处置。
(三)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五、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行政绩效,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和备案的房地产、商贸、县级以下医院、学校、公园、绿化、水利(河道整治、清淤、截污、闸门加固改造)、城市道路、公路、服装加工、纺织(无印染)、电子产品组装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行审批。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列污染较轻的项目可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浙环发〔2009〕44号的规定,国家和省环保部门负责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直接向省厅出具建设项目环评初审意见,并报我局备案。其中,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仍由我局出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