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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追究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指导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相关责任人陈述、申辩和复查申请。

  第六条 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企业有关规章制度;

  (二)核实上报资产损失;

  (三)在管理权限范围内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指导监督所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相关责任人陈述、申辩和复查申请。

  第七条 企业应当明确监察、审计、财务、法律和人事等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

  第八条 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认定责任,下达责任追究告知书;

  (三)受理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研究下达责任追究决定书,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受理复核相关责任人的复查申请;

  (六)落实责任追究决定。

  第九条 相关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书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或者其上级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复查过程不影响责任追究决定的下达和执行。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资产损失定期检查制度,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及时发现损失,并结合年度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全面核查上报资产损失情况。

  第十一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与相关责任人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间接损失是指由相关责任人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能够确认计量的资产损失。

  第十二条 认定资产损失性质和金额,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合法、有效、确凿的证据。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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