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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宁波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和市属其他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主要包括:

  (一)产品采购和销售;

  (二)服务采购和提供;

  (三)资金筹措和管理;

  (四)投资决策和管理;

  (五)产权转让和置换;

  (六)企业改组和改制;

  (七)捐赠和赞助;

  (八)经营班子薪酬和福利确定;

  (九)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的担保;

  (十)实物资产非正常损失。

  第四条 相关责任人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造成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在职和离职有关人员。

  第五条 市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二)认定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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