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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会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指导意见

  3、确定协商议题。工会要坚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将职工所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归纳整理,结合现行政策和企业情况分析研究,提出本次集体协商议题及重点。

  4、进行协商沟通。工会应就协商议题征求企业职能部门的意见,进一步完善议题;工会负责人要与企业领导人进行沟通,尽可能使职工的要求与企业方的意见统一起来,努力使议题更加切合实际。

  (三)集体协商

  1、履行协商程序。集体协商采取召开协商会议形式,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双方应遵循合法、平等、诚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就商谈事项充分交换意见,进行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集体合同(专项协议)草案。

  2、协商中止。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四)审议签字

  1、审议通过草案。集体合同(专项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专项协议)草案方获通过。

  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由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讨论通过,未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的可以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专项协议)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专项协议)文本上正式签字盖章。

  (五)送审公布

  1、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合同(专项协议)签订后,工会提醒用人单位方在10日内将合同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异议,工会应积极会同企业方按照协商和签约的程序规定,对异议部分依法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

  2、公布协议。从集体合同(专项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工会应采取张榜公布、通告等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或区域、行业所覆盖的企业和职工公布,由全体职工监督履行。上级工会应帮助基层工会把住关口,保证质量。

  三、集体合同的必备条款

  工会可以围绕本单位和职工关心的利益问题代表职工方与用人单位方开展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确定的劳动条件和标准应当明确具体,不得低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集体合同应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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