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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六、商品房预售实行登记备案制。《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后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须持相关证件或资料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

  七、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八、商品房预售登记实行网上公示。凡预售的商品房均需在“固原市房产信息网”上公示。

  买卖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按照约定进行房屋预告登记,发放《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在销售场所公开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房广告和说明书内容中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位置、楼号、套数(房号)、面积、价格、进度、竣工日期等。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开展商品房预售业务。

  十、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持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有关资料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十一、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查询制度,及时公开已登记、抵押的房产信息。

  十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拆迁保证金、商品房预收款等日常监管,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会同发改、财政、国土、监察等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开展集中检查,严厉打击一房多售等不法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单位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企业或单位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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