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固政发〔2009〕109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
预售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加强固原市城市商品房的预售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二、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市区规划范围内商品房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行公告制。房地产开发项目达到预售条件并获得预售许可时,必须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预售许可证、位置、楼号、套数(房号)、面积等。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用已预售的商品房设定他项权。
五、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为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定位控制,做到一房一编号、一合同一备案,作废合同需交登记部门核验无误后,再行申领,严禁一房多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