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应严格按照《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穗卫科〔2007〕3号)第二十四条执行。
(五)立项项目应建立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登记本或经费管理系统,保证能准确反映科研经费使用情况。
(六)项目经费的支出应本着简化审批手续的原则,由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按预算审核,报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并及时在项目经费使用登记本或经费管理系统记录费用支出情况。
(七)项目预算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如确需修改,由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提出调整计划,一般引导项目和立项非资助项目,报单位备案后即可执行新的经费预算方案;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则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报市卫生局备案后方可执行新的预算方案。
(八)支付给合作、协作单位的费用必须按双方签定的协议书和经费预算执行,并附合法票据。项目负责人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经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账户,不得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九)对研究周期内的项目,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有关财政资金需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结转手续;对项目已完成的、项目到期未完成且未办理延期手续、项目中止或撤销的,其结余资金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十)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材料、试剂等纳入单位资产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
(十一)严禁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不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承诺提供配套资金的各有关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并将配套资金和专项经费纳入课题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
五、监督与管理
(一)广州市医药卫生科技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本单位在研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进展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报表应当反映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二)项目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科研项目结题与结账管理,密切配合;科研项目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结题,申请结题时须办理财务结算手续,结清账务,不得长期挂账;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必须按照程序提前办理课题延期手续。
(三)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所承担的项目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科研、财务和审计管理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