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召开的需通知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工作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市长批准。
(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全市性会议。必须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尽量压缩规模,压缩时间。要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方式,提高效率,节省开支。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和市政府审批签发公文,应当严格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运转程序》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
四十七、公文审签制度:
(一)下列公文由市长审签:市政府上报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公文;市政府报送市委的请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向市政协通报重大情况的公文;市政府下发的涉及全局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公文;人事任免;其他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
(二)除应由市长审签以外的市政府公文,属于一位副市长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审签;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会签提出意见后,由市长或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签。市政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和商洽工作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长审签,涉及重要事项的核报市长审签。
(三)涉及全市性、重要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由分管副市长审签;市政府办公厅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和其他省(区、市)政府办公厅商洽工作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与市委办公厅联合行文需要会签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对有关事项回复的公文,由秘书长(厅主任)或负责办公厅常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厅副主任)审签,或核报分管副市长审签;市政府办公厅工作通报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厅主任)审签;涉及文秘、会议、活动、督查、值班、信息、行政事务、厅管理单位、书刊编辑等内容的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厅副主任审签,涉及重要内容的报秘书长(厅主任)审签。
(四)党政联合行文,按《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联合行文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办理。
(五)市政府法制办承办的法规、规章草案,报分管有关业务工作的副市长和负责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出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分管有关业务工作的副市长会签后,报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签。
(六)市长另有专门交待的公文的办理,按市长交待的程序审签。
四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审签,并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除领导同志要求的特殊情况外,不得直接报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