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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

  (五)讨论和通过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讨论和通过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安排在每周星期一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与议题有关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参事、市政府法律顾问及有关新闻单位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市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市政府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举行。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与议题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秘书长综合平衡后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分管副市长审批。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三、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报分管副市长协调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部门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会议上列明分歧意见,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其主要任务是:部署涉及全市性的重要专项工作。

  凡属副市长、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书面提出。

  四十五、严格会议审批管理。

  (一)市政府召开的或分管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需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秘书长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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