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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及执行情况、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有关政府投资建设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县(自治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确保政府规章的质量。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公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制定规范性文件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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