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健全农村信息工作机构。区县(自治县)农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市场信息工作常设机构,配备专职信息工作人员。乡镇要充分发挥“信息入乡工程”的作用,依托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设置市场信息工作专门岗位,配备适当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行政村要落实兼职信息员。
五、加强农村市场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政府要将加强农村市场信息工作作为改善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明确工作责任,落实目标任务,建立考核奖惩办法,确保农村市场信息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抓好农村市场信息工作。全市各级农业、商贸、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供销、统计、工商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关通信运营商要开放信息平台,促进资源共享,实现“三农”服务热线无缝对接。
(二)进一步健全投入机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衔接,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投入。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将农村市场信息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农村市场信息基础建设、日常运行维护、人员培训、信息使用等给予适当补助。要按照统一规划,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参与农村市场信息建设,形成多主体参与、多渠道投入、多元化服务的格局。
(三)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农村信息化基础及平台设施、农产品交易或集贸市场,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建设用地、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大户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执行免征增殖税的优惠政策。纳入“农商对接”试点的超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凡是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在2010年前均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0年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新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继续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农产品生产、流通型重点企业发展和建设用地视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照当地有关规定的最低标准缴纳。鲜活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工业用地实施“招拍挂”出让,涉及经营性用途的,按照商住用地实施“招拍挂”出让。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