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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一)深入抓好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正在开展的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回头看”,深入推进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加强船舶技术检验和船员培训,从严治理“三无”船舶,保证船舶依法正常航行。对行政区域内的码头、渡口、桥梁等重点区域进行一次拉网式的隐患大排查,整治突出问题,整改薄弱环节,务必督促整改到位。要认真研究三峡水库175米蓄水对长江干线和支流通航环境造成的影响。海事机构、航道部门等要加强桥梁监管,对万县长江公路大桥等重点桥梁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防止船舶碰撞桥梁及跨河建筑物,确保桥梁和船舶通航安全。加强地质地灾航段信息收集,及时采取管制措施,确保通航安全。航道部门要根据水位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航标,防止船舶错走航道发生搁浅事故。水库管理部门要及时通报水库水位的变化信息。

  (二)切实加强砂石运输船舶和滚装船安全监管。一是海事机构要严格船舶签证管理,对船员配备不到位的船舶禁止离港。二是加强砂石运输船舶航行监督管理,严禁船舶在无灯标航段夜航,严禁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航,严禁600总吨以下砂石运输船舶夜间航行。三是凡航行长江、乌江和嘉陵江的砂石运输船舶必须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安装GPS船载终端,并由船舶检验机构纳入检验项目。四是滚装船及砂石运输船舶GPS船载终端不能正常运行的,海事机构不得签证放行。五是加强对砂石船船员培训管理,提高安全技能,严禁搬运工随船航行。

  (三)加大执法力度。海事、港航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砂石船和滚装船的执法监察,加大对违法人员的处罚力度。凡严重超载或发生责任事故的,依法对当事人按高限处罚,对所属船舶和企业实行停航和停业整顿,未验收合格的不得从事营运。对“四客一危”船舶及砂石船在航行中不按规定值守电话、抢航、违反定线制、冒雾航行等违法行为要从严处罚,予以严厉打击。

  (四)抓好冬季安全防范工作。冬季雨雾、阴霾等恶劣天气偏多,天然航道水枯槽窄,是水上交通事故多发季节。各港航企业和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落实应对防范措施。海事、港航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管,各乡镇(街道)要强化客渡船发航前的现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恶劣气象禁航、限航措施,严防冒雾航行。

  (五)做好船舶防火工作。针对冬季用电、取暖活动多的情况,有关监督管理机构要督促企业和船舶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和检查,及时消除器材设备的火灾隐患,确保船舶防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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