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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各级政府要列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对审计整改工作以及本级政府领导对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报(信息)、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要列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事项,由本级政府督查机构及时进行督查。特别是要重点督查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进一步促进审计整改,切实提高督查整改的实效。

  (三)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制度。要建立由各级政府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牵头,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问题,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机关。联席会议实行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原则。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审计移送处理配合机制,积极落实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审计机关在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的基础上,负责归纳、综合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并提出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事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扣减拨款,清收和解缴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有关项目;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要依法足额征收;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意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并依法作出处理;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审计机关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告知相关组织部门。有关部门要将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四)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机关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重点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情况、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不认真的,要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必要时,由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联合进行重点督查。审计机关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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