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组(设在市质监局)。秘书组是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组工作制度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培育、发动、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自有品牌、自主技术。
(三)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四)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产品质量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近三年各级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质量问题。
(六)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税收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秘书组向社会公布当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送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组织推荐。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秘书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