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充分利用“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预防和化解纠纷。人民法院要不断拓展纠纷解决渠道,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强化人民调解和行政调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及立案调解的过滤功能,通过立案审查阶段“调解窗口”及立案法官的工作,将依法不属于法院受理或者通过诉外渠道更有利于矛盾解决的纠纷,分流到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要加强对企业内设联系点、联络员的指导,将纠纷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6.运用多种方式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行为。针对县域经济发展中市场交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指导合同签订、发布合同书范本等形式予以指导,预防纠纷发生;针对县域企业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人民法院应联合劳动部门、工会,促进企业在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缴纳保险等方面的规范化;积极指导本地区特色行业成立行业协会,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帮助其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障县域经济向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7.强化司法为民宗旨,切实落实各项司法便民、利民措施。人民法院要设立专门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进行繁简分流,帮助涉诉企业快捷解决纠纷;在立案阶段,要积极为当事人提供咨询、导诉、立案、调解、信访等一站式服务;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弱势群体、涉诉县域企业要依法做好诉讼费用的减缓免工作,确保他们打得起官司。要进一步扩大巡回审判工作,积极推行“假日法庭”、“预约开庭”等便民、利民措施。
8.从维护县域经济发展大局出发,正确处理调判关系。针对我省县域经济总体发展水平低,企业间的地缘、人缘关系密切等实际情况,对诉到人民法院的各类民商事纠纷,要正确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尽量使用调解方式结案,通过修复双方交易关系,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或恶意拖欠甚至逃废债务等案件,穷尽各种调解方法仍无法达成协议的,要依法及时作出裁判,明确是非标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通过民事案件审判,促进诚实信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形成。妥善处理市场主体间的合同、侵权纠纷,通过准确适用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金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依法充分体现对失信及重大过错侵权行为的惩处;妥善处理因事实劳动关系、缴纳“三险一金”、工伤事故赔偿、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好农村土地承包与征收征用、农业产业化及农村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推动新农村建设;平等保护、公平对待不同地区和不同性质经济实体的财产权利和经营权利,抵制、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依法促进有序竞争,优化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