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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意见

  7.建立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分析工作动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77号)和《山东省行政案件主要法律文书备案办法》的要求,做好行政案件的统计报告工作和主要法律文书备案工作。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和翌年1月10日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本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上报备案的主要法律文书,要及时进行认真审查、分析综合,每半年向本级复议机关写出分析报告,并抄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完成情况和行政案件主要法律文书备案情况,列入市和各区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8.建立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定期检查通报制度,促进基层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市和各区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年底前组织一次行政复议工作检查,对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向本级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市和各区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行政复议结果,每季度向各工作部门通报。行政复议工作检查结果,列入市和各区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四、规范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9.完善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依法出庭应诉。认真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04〕40号)规定,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出庭应诉。市和各区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底进行统计,并将结果进行通报。统计通报情况,列入市和各区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10.规范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行为。行政应诉工作应当按照《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的规定》(鲁政办发〔1998〕88号)和《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程序细则》(鲁政法发〔1999〕13号)的规定执行。对因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行为引起政府应诉的行政诉讼,相关工作部门要按照市和区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统一安排,确定委托代理人,提出答辩意见,组织出庭应诉;对生效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相关工作部门应当提出分析应对报告,经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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