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建立统一、便民、高效的收案机制。市和各区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建立统一集中收案机制,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接收场所,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内,申请人对本级政府所辖各工作部门及其直接管理的授权组织、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直接向市和各区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和各区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审查并提出意见,在法定期限内转送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办理。
4.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要继续发挥行政复议案件书面审理的特点和优势,对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探索建立简易审理程序,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尽快作出复议决定。要加强案件实地调查力度,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对影响广泛、带有普遍性或者有典型意义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在争议发生地采取公开审理的形式,扩大行政复议影响力。要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开庭审理的广度和深度,除适用书面审理和依法不应当公开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外,都要实行开庭审理,保证行政复议当事人有充分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开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一般要经过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答复、第三人陈述、质证、庭审调查、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等程序。
5.建立完善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合法合理化解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期间,当事人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制作并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机关对依法可以调解的案件,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主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机关要规范行政复议案件调解程序,就案件适用范围、方式、程序等作出规定。
6.充分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将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地化解在基层。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主动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并对被申请人的纠正情况依法进行监督。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意见书后,被申请人已经依法纠正,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