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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意见
(青政发〔2009〕3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应诉能力,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责任感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领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定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环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应诉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建立政府和部门一把手负责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政府和部门一把手要亲自听取重要案情汇报,解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应诉。
  2.加强培训,增强领导干部和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行政复议应诉能力和水平。加强领导干部行政复议应诉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自觉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妥善处理行政争议。在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年度计划中,要安排行政复议应诉相关法律知识内容。加强行政复议应诉人员培训,市和各区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每年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培训情况列入市和各区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二、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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