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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令第124号加强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积极采取应急防护对策,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一)分级采取核事故应急对策。核事故应急响应应当按照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场外应急四级状态实施。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导致危及核电厂核安全的某些特定情况或外部事件时,核电厂有关人员要进入戒备状态。厂房应急:事故后果仅限于核电厂局部区域时,核电厂人员要按照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通知厂外有关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场区应急:事故后果蔓延至整个场区时,场区内的人员要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并报告省核应急办。场外应急: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时,实施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

  (二)严格核事故应急响应程序。核电厂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时,应着眼降低核事故风险,采取缓解措施,并及时向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报告情况,并视情况向省及市县核应急办报告。放射性物质可能或已经释放时,核电厂要及时进入厂房应急或场区应急状态,启动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核电厂安全状态,同时迅速向省及市县核应急办、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报告情况;当放射性物质可能或者已经扩散到核电厂场区以外时,核电厂须立即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展开先期处置,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迅速向省核应急协调委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并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省核应急办接到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事故情况报告后,要迅速采取相应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国家核应急办报告情况,需要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应经国家核应急办批准,并由省核应急协调委宣布进入场外应急状态。特殊情况下,省核应急协调委可以先行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但要立即向国家核应急办报告。

  (三)展开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省核应急办和核电厂要做好核事故后果预测与评价以及环境放射性监测等工作,为采取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提供依据。各级政府核应急协调委要视情况采取隐蔽、服用稳定性碘制剂、控制通道、控制食物和水源、撤离、迁移、对受影响区域去污等应急防护措施,并在核事故应急响应过程中将必要的信息及时告知当地公众。在核事故现场,核事故应急响应各级组织要实行有效的剂量监督。现场核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和其他人员要在辐射防护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行动,防止接受过大剂量的照射。核事故应急专业组和核电厂要做好核事故现场受照射人员的救护、洗消、转运和医学处置等工作。核事故应急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省核应急办要报请国家核应急办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指导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并在必要时提出派出救援力量的建议。根据核事故应急响应需要,采取必要的地区封锁措施。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区封锁的实行和解除,由省政府决定;超出本省行政区域以及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地区封锁的实行和解除,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应急响应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新闻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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