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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令第124号加强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建立完善市县两级政府核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及职责。核电厂所在地市、县两级政府应分别建立核应急协调委及办公室,作为本地区核事故应急管理机构。重点履行以下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预案、规划、计划;按照省核应急协调委的部署,组织开展核事故应急的准备工作及响应行动;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核事故应急预案及执行程序;组建本地区核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和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应的核事故应急设施,组织场外技术支持;发生核事故时,积极组织支援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向省核应急协调委报告有关事项,参加全省核事故应急综合演习。市、县两级政府核应急协调委成立的相关专业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认真组织开展核应急准备及核应急响应的相关工作。

  (三)建立完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及职责。核电厂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既要负责场内核事故应急工作,又要协助和配合各级政府做好场外核事故应急工作。重点履行以下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预案、规划、计划;制定和实施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确定核事故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核应急办报告事故情况;适时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协助和配合各级政府做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参加公众宣传、业务培训、核事故应急演习等工作。

  二、加强应急准备工作,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一)加强核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的核事故,各级政府核事故应急组织及核电厂应当制定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及执行程序。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及执行程序由核电厂组织制定并实施。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及执行程序由省核应急办组织制定并实施。省核应急协调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及执行程序,报省核应急办备案。

  核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核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任务;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及其职责;核事故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的范围;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详细方案;核事故应急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同省核应急办之间以及同其他有关方面相互配合、支援的事项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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