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卫〔2009〕34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局属各单位,其他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卫〔2009〕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和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单位要高度重视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单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责任到人。单位主要领导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各实验室设置单位及实验室具体负责人要对从事实验室管理及实验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生物安全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对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
二、依法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
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单位,要严格按照《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整改完善实验室硬件建设和相关管理制度,并依法在相应的实验室级别内开展相应实验活动。
三、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的组织管理,对广州地区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BSL-1、BSL-2实验室申请备案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登记,并组织开展一、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的组织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建有BSL-1、BSL-2实验室的单位及时进行备案,并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