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09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和爱婴医院管理督导的通知

  第二阶段:区(县级市)级检查。2009年10月20前完成。对辖区内所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督导,督导情况(含各医院操作评分一览表及督导总结)以正式文件形式于10月30日前报送市卫生局基妇处。
  第三阶段:市级督导。2009年10月底前完成。在各区(县级市)分别抽取一级医疗机构1间,二级或三级医疗机构1间进行督导。督导时间和分组安排见表一。
  第四阶段:总结、反馈和整改。总结通报全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督导的情况。

  表一: 市级督导时间和分组安排

督导日期

第一组

第二组

2009.10.20(周二)

越秀区

荔湾区

2009.10.21(周三)

天河区

海珠区

2009.10.22(周四)

白云区

黄埔区

2009.10.26(周一)

南沙区

萝岗区

2009.10.27(周二)

番禺区

花都区

2009.10.28(周三)

增城市

从化市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按时完成此次督导,并做好迎接市级督导各项准备工作。
  (二)督导结果作为各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手术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批或年度校验的依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