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09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和爱婴医院管理督导的通知
(卫生〔2009〕278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妇幼保健院: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妇幼行业规范管理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儿科服务质量,于今年10月份在全市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和爱婴医院管理督导。现将督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联系人:章韵,联系电话:81082382。
附件:2009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和爱婴医院管理督导方案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2009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和爱婴医院管理督导方案
为做好2009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和爱婴医院管理督导工作,特制定本督导方案。
一、组织实施
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妇幼保健院和辖区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委员会专家开展督导。
二、督导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督导主要内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质量、高危妊娠管理、产科管理制度与常规等落实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单位职责落实情况;爱婴医院管理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二)督导标准:
1.助产技术服务:一级医疗保健机构督导标准按照《广州市母婴保健技术(助产)服务质量督导标准及操作表(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专用)》(见附件1)执行。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督导标准按照《广州市母婴保健技术(助产)服务质量督导标准及操作表(二、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专用)》(见附件2)执行。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督导标准按照《广州市母婴保健技术(计划生育)服务质量督导标准及操作表》(见附件3)执行。
3.爱婴医院管理:督导标准按《广东省爱婴医院质量评估标准(试行)》(见附件4)执行。
三、督导阶段安排:
第一阶段:院内自查。2009年10月15前完成。各医疗保健机构组织产科、儿科、计划生育科、妇幼保健科及院内医疗质量管理科等有关科室对照相应督导标准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含操作评分表及检查总结)于2009年10月20日前报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业务主管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