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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关于城镇医药体制改革指导重点的通知》国办发2000年。

第六部分 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

  一、艾滋病性病管理
  1. 艾滋病/性病监测、检测及干预
  (1)设置性病门诊的医疗机构或性病专科医疗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建立规范化性病门诊,并通过验收。
  (2)性病门诊的医疗机构或性病专科医疗机构应具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能力。
  (3)完成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要求的监测和检测任务。
  (4)具有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能力的医疗机构,应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按要求完成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和确认阳性结果告知,并完成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者个案流行病学调查(首次随访)及转介服务工作。
  (5)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6)医疗机构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7)开展健康教育、咨询、安全套推广使用等预防服务,鼓励艾滋病/性病患者的性伴及时就诊。
  (8)参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高危行为干预工作队工作,开展外展服务。
  (9)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2.艾滋病医疗救治和信息收集
  (1)被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为艾滋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对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病人,建立家庭病床和随访机制。负责指导制定当地艾滋病病人的治疗方案,指导在家庭和社区医疗机构内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监督服药和副作用观察等工作。
  (2)指导下级医疗机构,尤其是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开展艾滋病预防咨询和诊疗服务工作,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参与或组织完成基层医疗队任务。
  (3)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排,协助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艾滋病诊疗的耐药监测、副作用监测等相关监测和检测工作。
  (4)完成艾滋病人接受诊疗的信息收集、评价表的填写工作,并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进行上报。
  3.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与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
  (1)全员进行艾滋病和职业暴露防护的知识培训,开展对从事性病诊疗有关人员的专业培训。
  (2)建立健全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处理机制,加强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防止或减少医护人员艾滋病职业暴露事件发生,及时填报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
  4.艾滋病/性病疫情报告
  (1)报告病种包括:艾滋病(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及生殖道衣原体感染;以及围产期新生儿、幼儿等未成年人的性病和淋菌性眼结膜炎。
  (2)各医疗机构医生报病时统一使用《广州市艾滋病/性病报病登记簿》,以便迟报漏报追踪;统一使用《广州市性病实验室检验结果登记簿》。
  (3)艾滋病疫情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在收到确认阳性报告后24小时内由负责疫情网络报告的科室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简称《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性病附卡》(简称《附卡》),登录《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告。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在收到确认阳性报告后24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及《附卡》上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请求代为网络直报,并登记备案。发现本机构漏报的感染者或病人,应在24小时内补报。
  (4)建有HIV初筛实验室的医疗机构,须每月10日前通过网络直报上报上个月《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按时将相关内容上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请求代为网络直报。
  (5)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只报告初发病例,不报告复发病例。梅毒报告病例跨年度追踪复查期间,无需重复报病。
  (6)一个病人同时患多种规定报告的性病时,应分病种按规定分别报病。
  5.性病、艾滋病实验室工作职责
  (1)具有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能力的医疗机构,根据知情同意的原则,可对性病病人、孕产妇、手术病人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并提供检测前后咨询服务。
  (2)具有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能力的医疗机构,在发现初筛阳性的病人后,应再次抽取病人的第二份血,连同第一份血一起送艾滋病确认实验室确认。
  (3)凡开展性病、艾滋病实验室检测的医疗机构,参加艾滋病、性病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考核。具有性病诊疗资格的医疗机构应申报《规范化性病实验室》并通过验收。
  (4)未建立初筛实验室的医疗机构,逐步建立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并通过验收评审。
  (5)承担当地疾病预防控制计划规定的疾病监测任务。
  二、工作评价指标
  1.建立疫情核对制度和每月疫情自查制度,对艾滋病抗体阳性者提供相关医疗服务和建立转诊机制;
  2.网络直报及时率不低于80%,艾滋病报告准确率不低于95%,艾滋病性病漏报率不高于2%;
  3. 初筛阳性告知率不低于80%、确认阳性告知率不低于80%;
  4. 个案流调(首次随访)率不低于75%;
  5.设有艾滋病筛查实验室;
  6.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工作考核合格;
  7.性病病人艾滋病检测咨询率100%;
  8. 医务人员艾滋病知识知晓率不低于90%;
  9.艾滋病职业暴露事件报告率100%;防护措施有效率100%;
  10.性病门诊开展健康教育、咨询和安全套推广使用等预防措施的情况。
  11.抗病毒治疗指标:(1)抗病毒治疗12个月病人(含成人和儿童)按照要求完成随访的比例达到70%以上;(2)已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CD4检测比例达到50%;(3)抗病毒治疗病人(含成人和儿童)每年按照要求完成病毒载量检测的比例达到50%以上;(4)抗病毒治疗12个月病人(含成人和儿童)依然存活并坚持治疗的比例达到80%以上。
  三、参考的国家法律法规
  1、《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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