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令公布。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3年11月7日。
7、《
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3版)
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通知》(卫生部内部明电,卫发电〔2003〕142号)
9、《全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4.5医疗卫生救治
11、《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4.6医疗卫生救治
第三部分 免疫规划工作
一、工作指引
(一)冷链及生物制品管理
1. 遵守《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进货渠道正常,按规范管理和使用预防用生物制品。
2. 做好疫苗质量保证措施。
(1)在接收疫苗时,应当进行查验,审核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资质,并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2)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疫苗记录。记录应当注明疫苗的通用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购销、分发)单位、数量、价格、(购销、分发)日期、产品包装以及外观质量、储存温度、运输条件、批签发合格证明编号或者合格证明、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3)疫苗应按照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乙肝疫苗、卡介苗在2℃~8℃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脊灰疫苗在-20℃~8℃的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其他疫苗的储存和运输温度要求按照药典和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4)疫苗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3. 遵守《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做好冷链管理。
(1)制订冷链工作管理制度,存放预防用生物制品的设备应符合冷链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冷链设备档案(包括设备说明书、合格证或检验单、到货通知单及验收报告书等)。
(2)放置疫苗的冰箱有专人管理,有每日运行情况及温度记录(每天测温2次并记录)资料,做好保养、调试、维修。冰箱每年应调试两次。
(3)核对疫苗进出情况,日清月结,每半年盘查1次,做到帐、苗相符。
(4)承担免疫预防工作的科室负责冷链设备的维护与测温、调试。
(5)预防保健科负责检查冷链管理和免疫预防实施情况。
(二)免疫接种
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接种疫苗,严格接种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接种。
1. 乙肝疫苗接种
(1)有产房的医疗机构应安排人员参加乙肝疫苗接种的培训。
(2)对孕妇检测乙肝标记抗体,对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首针乙肝疫苗,对母亲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婴儿推荐使用乙肝免疫球蛋白。
(3)新生儿接种后应及时记录并及时准确填写《广东省儿童预防接种证》,将乙肝疫苗接种儿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地址、母亲HBsAg情况、乙肝疫苗接种剂量、接种日期、疫苗批号、生产厂家做好记录,《广东省儿童预防接种证》交新生儿家长,并告知家长一个月内带接种证到家庭住址附近预防接种门诊入册建档以便完成乙肝疫苗第2、3剂接种及接种其它疫苗。
(4)按时按规定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要求填报的乙肝疫苗接种相关报表。
(5)建立疫苗台帐,做到苗帐相符。
2. 卡介苗接种
(1)有产房的医疗机构应安排人员参加卡介苗接种的培训。
(2)对无禁忌症的新生儿,出生时接种卡介苗;对有禁忌症的新生儿在接种登记本(册)中注明具体原因。
(3)产科负责卡介苗的及时接种以及登记工作。
(4)预防保健管理科负责检查卡介苗和乙肝疫苗接种工作实施情况。
(三)免疫规划相关监测
1. 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监测
按《全国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方案》 开展AFP病例监测,各级医疗机构负责本医疗机构AFP病例发现与报告工作;制定本单位监测报告程序和工作制度,在本单位开展AFP病例的主动监测;在疾控机构指导下组织开展对预防保健科、儿科、神经内科、传染科、病案室等相关科室和人员的AFP病例监测培训;协助疾控机构进行AFP病例调查、标本采集并开展主动监测工作;收集、补充AFP病例的临床资料,提供给辖区疾控机构。
(1)AFP病例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人员发现AFP病例后,城市在12小时、农村在24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到当地区、县级市疾控机构。报告内容包括:发病地点、家长姓名、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麻痹日期、临床初步诊断等。区、县级市疾控机构应建立AFP病例专报记录本,登记接到报告时间、报告人、报告单位、报告内容、记录人等内容。
(2)AFP病例主动监测
主动监测医疗机构:所有区、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神经专科医疗机构、儿童医疗机构、传染病医疗机构、综合性中医医疗机构等均为AFP病例主动监测医疗机构,每旬开展AFP病例主动搜索工作。人口集中的镇、乡级医疗机构每旬开展AFP病例主动搜索工作;交通不便以及边远的镇、乡级医疗机构也应定期开展AFP病例主动搜索工作。
主动监测工作的内容:(1)AFP病例主动监测医疗机构每旬开展本院的AFP病例的主动搜索;区、县级疾控机构应每旬对辖区内AFP病例主动监测医疗机构开展主动搜索。(2)开展主动监测时,监测人员应到监测医疗机构的儿科、神经内科(或内科)、传染科的门诊和病房、病案室等,查阅门诊日志、出入院记录或病案,并与医务人员交谈,主动搜索AFP病例,并记录监测结果。如发现漏报的AFP病例,应按要求开展调查和报告。AFP病例主动监测医疗机构应于次旬2日前、以报表形式向辖区、县级市疾控机构报告“AFP病例监测医疗机构旬报表”;AFP病例主动监测医疗机构如经过核实未发现就诊AFP病例,应进行 “零” 病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