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令公布。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3年11月7日。
4、
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3版)
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通知》(卫生部内部明电,卫发电〔2003〕142号)
6、《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卫办疾控发[2006]92号
7、《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5]288号
8、《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2005年试行版)
9、《
广州市传染病防治规定》(1995年)
10、《霍乱防治手册》卫生部卫疾控发[1995]第13号文
11、《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卫发电[2003]62号
12、《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1号
13、《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卫医发[2004]292号
14、关于印发《广州市霍乱等部分传染病及病媒生物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穗卫疾[2006]16号
第二部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管理工作
一、工作指引
(一)医疗机构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制度。
1. 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加强卫生应急管理。指定专人、部门专责或兼职负责本机构应急管理的负责人和日常工作人员,领导小组由医疗机构主要领导挂帅,由分管医疗和防保的副院长作为副手,小组成员为医疗、防保、护理、总务、设备维修、保卫等部门负责人。下设办公室挂靠医务科,负责传达领导小组的决定和督查决定的执行情况,负责上下级和院内的联络及各方面的协调。
2. 组建应急救护小组 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各小组组长,由应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各专科主任、业务骨干、护士长、专科护士分不同梯次组成。应急救护小组由院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性质,指派相应的应急救护小组处理突发事件。
3. 加强预案管理,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各种应急预案、方案、指引、规程和制度等。
4. 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
(二)强化责任汇报制度 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准确、全面、畅通可使应急工作具有针对性,应对突发事件必须明确报告责任人,强化责任汇报制度。
1. 明确报告责任人 医疗机构规定门急诊各科室值班人员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人。
2. 明确各级汇报制度 日常工作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启动报告工作。
门(急)诊、住院部在诊疗活动中,在求诊患者、住院患者、陪护人员和医疗机构员工中出现的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报告信息标准的事件时,按规定程序、时限、方式进行内部报告和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机构报告,包括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或某征候群病人聚集事件、传染病事件(包括新发和罕见传染病、甲类管理传染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报告的传染病事件以及发现某种传染病病人人数突然增加和集中发生等)、医疗机构感染事件、其它院内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同时,接到上级及有关部门通知有重大救治任务,应立即报告院总值班,总值班对情况做初步判断后向院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按上级规定及时向指定机构部门报告任务进展情况。
(三)制定应急纪律制度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及全院工作人员进入备战状态,终止休假和正常休息,无条件服从调配,通讯联络保持畅通,做好处理突发事件前的一切准备。通过正常渠道发布涉及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避免社会恐慌。
(四)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医疗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当地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机构,按规定成立应急工作分队,人员设备车辆和物资到位,进行必要训练和演练,保证随时可出动状态。
(五)应急物质准备,有指定人员负责物质管理、有医疗卫生器械物资储备,包括各种治疗和急救用品器械药物、个人防护用品、后勤保障用品等。
二、工作评价指标和权重(100分)
(一)应急管理体系健全(30分)
1.组织机构健全(5分)
2.人员落实(5分)
3.制定各类相关应急预案(20分)
(二)应急情况报告和处理制度健全(30分)
1.突发中毒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报告及时率均100%;(5分)
2. 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登记簿》(5分)
3.相关科室人员熟悉突发事件报告程序和内容(10分)
4.专科医务人员熟练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法规和防治知识(10分)
(三)应急纪律制度健全(10分)
(四)应急队伍(10分)
1.应急队伍培训记录(5分)
2.应急队伍出动记录(5分)
(五)应急物资储备充分(20分)
1.按要求配备各类应急物品(10分)
2.应急物资清单(10分)
三、参考的国家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
三十九、
四十二、
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