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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穗卫疾〔2009〕35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州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医院防疫工作规范和医院防疫工作规范的考核办法的通知》(穗卫防〔2000〕26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广州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引(试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传染病防制工作

  第二部分 突发公共事件报告与管理工作

  第三部分 免疫规划工作

  第四部分 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五部分 慢性病防治工作指引

  第六部分 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

  第七部分 结核病防治工作

  第八部分 健康教育工作

  第九部分 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部分 传染病防制工作

  一、工作指引
  (一)传染病信息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
  1.组织机构与制度
  (1)医疗机构成立以院领导任组长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小组,组长为疫情报告管理的责任人,保证正常开展工作。
  (2)每所医疗机构设立预防保健组织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履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的有关职责。
  (3)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及有关科室有相对固定、熟悉业务的专(兼)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疫情报告、登记和管理工作,人员设置可参考感染科人员配备;医疗机构应配置专用电脑、电话、网络等必要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以保证传染病信息网络直报工作顺利开展。
  (4)建立传染病信息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相关制度。
  ①传染病信息网络直报制度:应包括电脑网络管理维护、传染病报告卡的收集、登记、审阅、查重、录入和报送工作流程、节假日值班制度以及保证网络直报工作正常运转等方面的规定。上述规定应以正式文件等形式体现。
  ②传染病信息报告培训制度:应包括培训对象、年度培训频次、培训内容、培训效果评估和培训总结等内容。
  ③传染病信息报告自查和奖惩制度:应包括自查频次、自查方法、自查结果的反馈以及落实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④传染病信息网络直报帐号保密制度和染病患者隐私保密制度。
  ⑤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
  2. 传染病信息登记
  (1)医疗机构必须备有符合要求的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本、实验室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登记簿;医务人员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
  门诊日志: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病名(诊断)发病日期、就诊日期、诊断时间、初诊或复诊等基本项目。
  住院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等基本项目。
  实验室登记:包括送检科室、送检日期、病人姓名、性别、年龄、送检样品、化验项目、化验结果、检验人员、报告日期和交接记录等基本项目。
  传染病登记:传染病登记本应比门诊日志或住院传染病登记本多报告人、报告日期和订正日期三项,儿科应加家长姓名一项。
  传染病登记总本:包括登记日期、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发病日期、就诊日期、诊断、报告日期、订正时间、报告科室、报告人、收卡日期、收卡人、录入日期、录入人、网络直报情况等基本项目。
  (2)对于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中应设有门诊日志、住院登记和化验登记等原始记录的查询、导出和打印等功能,项目要求与纸质要求相同。如电子病历中已包括上述基本项目,可不另行书面填写,否则还需保留书面填写。如电子病历包括传染病报告卡,其填写项目必须和纸质传染病报告卡完全一致。
  (3)上述传染病信息诊断和登记相关纸质和电子资料应完整保存至少3年以备查。
  3. 传染病信息报告与管理
  (1)传染病报告病种
  ①国家法定报告传染病病种(39种)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6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其它感染性腹泻病。
  ②《广州市传染病防治规定》报告传染病病种(3种)
  水痘、肝吸虫病、恙虫病;参照丙类传染病进行监督管理。
  ③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④其他传染病
  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省、市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非法定报告传染病(如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
  (2)报告时限
  ①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2小时内进行报告。
  ②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24小时内进行报告。
  (3)报告方式
  有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登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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