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甲类药品的通知
(冀人社字[2009]3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石家庄铁路医保中心、省电力社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字〔2009〕15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统筹地区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严格按照规定,分步组织实施《药品目录》。
二、各统筹地区要在年底前做好《药品目录》的系统更新工作,保证将新版的国家《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支付报销系统。乙类药品待省厅调整完毕后再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