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经营性公墓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民[2009]226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各经营性公墓:
《广州市经营性公墓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业经我局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广州市经营性公墓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规范经营性公墓维护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促进经营性公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的通知》(粤民事[1996]3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适用经营性公墓(骨灰楼)护墓资金问题的复函》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维护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公墓是指依法批准的经营性墓园和经营性骨灰塔、陵园、骨灰楼等骨灰存放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公墓维护费是指经营性公墓缴存并所有,用于经营性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全部销售后的公墓正常维护管理,或遭受突发自然灾害事故、重大变故以及经营不善导致无法维持时的公墓维护管理的资金。
第五条 经营性公墓应当开设维护费账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民政部门监督管理;对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的公墓单位,应按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执行。
经营性公墓应当与所在地区、县级市民政局或殡葬管理部门、开设账户的银行签订公墓维护费账户共管协议;广州市新塘公墓、中华墓园公墓维护费账户由该墓园、广州市殡葬管理处和开设账户的银行签订共管协议。
经营性公墓维护费共管协议应当对维护费的提取使用程序作出约定,共管协议文本由市殡葬管理处监制。
第六条 经营性公墓应当每半年按照墓穴(骨灰格位)销售总收入的3.5%缴存公墓维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