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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印发《中共广州市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一、市委或市委、市政府联合作出的有关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发展大局的重要决议、决定、意见;

  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三、市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预算报告;

  四、市法院和市检察院工作报告:

  五、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

  六、市委提出的按规定需要协商的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和各个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人选;

  七、本市的重大建设项目;

  八、关系本市民生和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应对各类重大危机的预案和实施方案;

  九、市各党派参加市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市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和市政协参加单位提出的其他政治协商事项。

  第九条 市委在市政协同市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

  市政协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听取和审议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选举任免市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协商讨论市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预算报告,市法院、市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协商讨论第八条的有关内容。市委、市政府班子成员和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开、闭幕会,参加会议的小组讨论,市委、市政府及职能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应参加专题座谈会和大会发言,听取意见,与委员共商发展大计。会后,形成《市政协全体会议纪要》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建议案。

  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协商讨论第八条的有关内容;协商讨论市委提出的或同意市政协党组提出的事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发展大局的年度协商议题,听取市委或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就协商议题所作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专题协商议政;审议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议提交市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市委或市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共同协商。会后,形成《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或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案。

  市政协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协商讨论第八条的有关内容;审议拟提请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的议题;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形式和内容。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市委或市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到会通报情况。未担任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的市民主党派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会后,形成《市政协主席会议纪要》或市政协主席会议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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