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引导和鼓励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规定。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要分账管理,不得混用。在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和新农保制度的推行,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九、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各地新农保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试点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试点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按照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加快新农保信息网络建设,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统筹推进,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广使用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基层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建设,按照每万名参保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同时要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必要设施。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省辖市要健全新农保行政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市两级不新增新农保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