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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发布日期:2011年7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5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豫政〔2009〕94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要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应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要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做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要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积极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要坚持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按国家统一安排,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省百分之十左右的县(市、区),以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全省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我省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试点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试点县(市、区)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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