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省辖市目标完成结果进行考核认定是省政府赋予各考核认定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各单位要提高认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做好考核认定工作。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评办法,规范考评工作。对因考评工作需要,确需到各地、各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认定的,考核认定单位要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报省政府目标办备案。未经省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目标考评为名到各地、各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认定。对经省政府同意开展的检查和考核认定工作,要把平时掌握的情况与年底检查有机结合,严格控制检查规模和次数,不搞层层检查、重复检查,不得要求地方和部门的党政领导陪同、座谈、宴请,不得干扰和影响各地、各单位正常工作,不得增加各地、各单位负担。要严肃考核认定工作纪律,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对违反上述要求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各考核认定单位要在2009年12月开始进行考核认定。考核认定结果经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于2010年1月11日前以单位正式公文(一式15份)报省政府。考核认定结果报省政府后,无特殊原因任何单位不得变更考核结果。省政府目标办要加强对考核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部分考核认定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3)综合评定。省政府目标办对各省辖市目标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排序,提出考评、奖惩意见,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2.对省直目标管理参加单位(不包括金融保险机构)的考评。
(1)自查自评。各责任单位要在2009年12月开始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2010年1月5日前向省政府写出自查报告(一式40份)。
(2)廉政建设目标的测评和考核认定,由省监察厅负责。省监察厅要在2009年12月进行考核认定,并于2010年1月5日前将结果报省政府。
(3)分口评议。由各位副省长召集分管和联系单位听取工作汇报,评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分管和联系单位提出评价意见,于2010年1月15日前推荐出拟表彰单位。
(4)汇总审定。由省政府目标办对省直各单位目标考评结果进行汇总,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对各金融保险机构的考评。
(1)自查自评。各金融保险机构要在2009年12月开始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2010年1月5日前向省政府写出自查报告(一式40份)。
(2)考核认定。对各商业银行主要考核其对河南经济发展的贡献,内容包括新增贷款、新增存款、不良贷款率、落实各项内控规定情况、廉政建设情况等;对各保险公司主要考核其对河南经济发展的贡献,内容包括重点工作目标、日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廉政建设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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