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0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评估论证等具体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增加研究提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推进科技创业投资体系建设的职责。
(三)增加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进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五)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六)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省科技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省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全省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组织编制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推进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三)组织拟订全省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制定和组织实施省级科技计划。
(四)负责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省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科技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的政策措施,负责预算归口管理的省级科研机构的财务预算管理。
(五)组织提出全省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牵头组织推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